10.3969/j.issn.1003-8477.2010.07.038
欧盟区域国际私法的新发展——2009年《扶养之债条例》之评介
涉外扶养之债是建立在扶养权利人与扶养义务人之间具有涉外因素的人身性质的债权债务关系.欧盟成员国关于扶养之债的实体法与冲突法互有歧畀.欧盟于2009年正式公布<扶养之债条例>,将管辖权、准据法、判决承认与执行、司法合作等方面的规范集中规定在单一的欧盟立法中,实现了扶养之债区域国际私法的协调统一.践行对人的关怀、尊重当事人对管辖权与准据法的选择、简化涉外扶养之债判决流转程序是该条例最核心的成就.我国在制定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吸收和借鉴<扶养之债条例>体现的人权理念、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的尊重及便利构建国际或区域扶养之债司法合作网络的制度精髓.
扶养之债、区域国际私法、人权、意思自治、统一化
DF97(国际法)
2010-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4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