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09.12.045
从选择性司法谈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本身具有的且又必须通过一贯的公正司法行为证明的其实际依法行使司法权并被社会公众认同的社会效力.其形成基础包括公正的司法行为、公开的司法裁判和公众的社会认同.选择性司法因破坏了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基础而损害司法公信力.基于此,从选择性司法视角采看,司法公信力的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以依法司法原则保证司法合法性、以司法平等原则控制司法能动性和以司法公开原则确保社会公众认同的广泛性.
选择性司法、司法公信力、建设
DF052(法的理论(法学))
2010-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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