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09.09.041
论法院退补权与疑罪处理方式
若法院享有退回补充侦查权将会导致破坏"法官中立、控辩平等"的诉讼结构、有违疑罪从无原则的要求、有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观等弊害,因而不能恢复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权.应当针对我国法院在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等三个层面处理疑罪的三种方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立法完善.
法院、退补权、疑罪
DF711(诉讼法)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07YBA050
2009-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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