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09.08.036
行政和解的理论界定与适用限制
随着公域治理模式的转型,行政和解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对行政和解概念的界定,应当以行政争议为参照物,既包括行政过程中的和解也包括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和解.就其性质而言,行政和解必须以双方的平等自愿为基础,其本质上是行政法上的一种契约行为.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和解涉及到公权力的处分,因此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都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
行政和解、行政争议、行政裁量、行政诉讼
DF479.9(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法学会200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行政和解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C0802
2009-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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