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09.01.044
论刑法对危险领域的前置保护
现代社会中的危险可分为外部的危险和人为制造的危险,危险领域的危险属于人为制造的危险.和传统领域的危险相比,这种危险具有很多新的特点.在危险领域里,刑法应该将其防线前移到结果发生前的阶段里,以便通过积极的一般预防,使法规范的不可破坏性得到维持.我国刑法中关于危险领域的规范还存在很多缺陷,应该用扩大危险犯的适用、增设过失的危险犯和处罚危险犯未遂等方法进行完善,以便利用刑法把现代社会建设成安全的社会.
危险领域、危险、前置保护、立法完善
DF613(刑法)
2009-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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