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8477.2008.05.014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建

引用
基于农村土地本身的特质,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应当为村法人.村法人的经济性、自治性、成员性、社区性使之不同于传统的公法人、私法人.村民就是社员,不享有农村土地所有权,而享有社员权.为了保障村法人的独立性和实效性,不仅要加强内部监督,还要加强外部监督.

村法人、自治性、社员权、监督

F301.1(农业经济理论)

2008-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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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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