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07.06.050
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行为辨析——以高等学校授予学位行为为例
自我国司法判例将高等学校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以来,关于高等学校管理行为的性质问题,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也不尽一致.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高等学校的公法人性质、法律法规授权等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学位授予行为在国内、外司法审查的实际,进一步探讨我国高等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性质的结论是:高等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不是完全的行政行为,应属于高等学校自主办学权利范畴.
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行政行为、学位授予
DF36(行政法)
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2006y015
2007-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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