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05.03.050
对普通累犯成立条件的再思考
我国普通累犯成立条件包括罪数条件、主观条件、罪质条件、主体条件以及时间条件.参考各国的立法例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累犯制度有必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具体而言:在罪数条件上应将再犯与累犯予以区别;在主观条件上应考虑人身危险性的内容;在罪质条件上应将后罪予以必要限制,明确规定后罪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构成累犯;在主体条件上应排除未成年人累犯,增设单位累犯,并且应作出提示性的规定,在单位累犯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自然人的普通累犯.
普通累犯、立法例、成立条件、完善
DF612(刑法)
2005-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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