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04.06.053
善意取得制度之探讨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追溯到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制度,同时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其建立的理论基础是公示公信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善意取得制度会发生物之原所有人的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而善意第三人(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所以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虽未明确完整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是承认这一制度的.
物权、善意第三人、司法实践
D923.2(中国法律)
2004-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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