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04.02.022
盗窃罪: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之冲突--质疑司法解释[1998]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作出的第四号司法解释(即1997年11月4日颁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破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增加了盗窃罪构成的选择性条件,而且第四号司法解释基本上是1992年同一名称司法解释的翻版.类推制度施行时对刑法进行类推解释是允许的,而当罪刑法定原则确定后仍将以前的类推解释搬来照用不误,或者继续进行类推解释,那就难以理解了.
盗窃、司法解释、刑法、罪刑法定、类推
DF625(刑法)
2004-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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