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477.2002.02.016
政府信息公开与企业登记信息公示
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特别是企业登记信息的归属权不明,使用权缺乏明文规定,导致我国商业交易的效率不高。企业登记信息应是社会公有的,并因企业登记信息的内容具有法律性,可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所以也应公开,这是企业登记公示制度的法理基础。当然,适当收费并促进使用渠道的多样化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企业登记、公示、信息公开
F406.17(工业经济理论)
2004-0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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