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8477.2002.02.016

政府信息公开与企业登记信息公示

引用
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特别是企业登记信息的归属权不明,使用权缺乏明文规定,导致我国商业交易的效率不高。企业登记信息应是社会公有的,并因企业登记信息的内容具有法律性,可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所以也应公开,这是企业登记公示制度的法理基础。当然,适当收费并促进使用渠道的多样化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企业登记、公示、信息公开

F406.17(工业经济理论)

2004-0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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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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