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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477.2001.10.021

也论预期违约

引用
在我国新《合同法》制定前后,对于如何选择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学者们各抒己见,学术界可谓百家争鸣。在《合同法》生效后,许多法律适用问题凸现出来,特别是对于合同解除后,关于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等问题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文欲就此几个问题做出薄论,以供参考。

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默示违约、信赖利益

D923.6(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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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

1003-8477

42-1112/C

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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