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目标公司为自身股权转让款支付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
我国的公司担保制度在《公司法》《合同法》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认定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也应视具体情形具体分析认定,应结合公司法体系以及相关条款的立法目的来平衡各方商事主体的利益,不能想当然根据《民法典》或《公司法》某一条款就认定为有效抑或是无效.以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王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为例,阐述目标公司为自身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该担保协议的效力问题,通过对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所争论的重点问题,根据法庭审判结论深入分析,围绕特殊情况下公司担保的效力性问题、在此担保协议下公司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股东是否借以担保的名义实施抽逃出资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等进行分析,浅谈对最高法就本案裁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的保留看法.
净雅公司案、公司担保效力、抽逃出资、股权担保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23-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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