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视角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析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是公司人格混同,对此最根本的衡量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是否已相互融合、无法区分,而在实质上成为单一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情形下即使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与公司未达到人格混同的情形,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分析这起经典案例便主要聚焦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条件之下,应当在何种情形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制度从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认缴资本、法人格否认、连带责任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23-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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