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服务贸易总协定》看我国服务业外资立法之发展
当今国际社会的开放程度正在不断提升,国际间的服务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并且逐渐成为现今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服务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形式基本相同,具有产出和消费同时存在、贸易标的不能被储存的特点.国际服务贸易的进行要求一国的服务提供商在另一国设立商业机构,以便向其他国家消费者提供服务和获取资本报酬.国际贸易的顺利实现需要以"商业存在"的形式完成,服务者在提供服务时外国资本同时进入东道国.我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一直在不断探索和完善对服务业外资领域的立法.虽然成效颇丰,但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和不完全预测的特点,我国当下对于服务业外资领域的立法仍存在未完善的地方,仍需要不断调整、补充相关法律内容以适应国际大环境的变化.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比较我国服务业领域外资立法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同与不同,进而分析我国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缔约国需如何在我国服务业市场领域完善对于外国资本的立法.
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业领域、涉外资本、立法的完善
D996.1(国际法)
2023-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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