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实用研究
《民法典》对担保物权体系的重大调整成为构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体系的制度基础.相较于传统担保登记,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在功能上能为交易第三人提供信息,确立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并能让隐形担保"显形".在功能主义的立法思路下,纳入登记范围的行为应当在功能上具有担保作用.在登记各方职责上,《统一登记办法》仅要求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而对当事人规定了更高的注意义务.在登记制度选择上,《统一登记办法》构建了电子化登记系统、选择人的编成主义,并采用声明登记制的登记方式.
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民法典、登记对抗主义、声明登记制
D913(法学各部门)
2023-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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