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视角下对赌协议的新型裁判路径探究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发布后,对赌协议的裁判规则重心便由最初的合同效力性问题转向了协议的可履行性,审视规范也更多地集中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在肯定协议效力的同时对协议可履行性提出要求.纪要跳出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相关联的窠臼,实现了合同效力与可履行性相区隔.同时,在民法典背景下,目标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对相对人的"善意"苛以更高的要求,应当从《公司法》和《合同法》的双重角度来解析目标公司为股东的增资扩股协议提供担保的效力.在资本维持原则的前提下,纪要预设的目标公司对赌失败时承担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义务,或因减资程序难以做出、利润补偿受盈余分配标准的限制而存在履行困境.对此,投资方或可通过初期谨慎选择目标公司股东作为对赌方、完善对赌条款,以设计重复博弈结构、灵活借鉴优先股制度等方式,来尽量避免处于履行不能的被动境地,以更好地解决对投资者保护不足的问题,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救济力度,完善风险融资监管环境.
对赌协议、股权回购、资本维持
DF411.9(经济法、财政法)
2022-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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