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实证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资金涌入金融市场,更多的投资者想从中分得一杯羹,其中不乏一些金融交易经验、知识匮乏的金融消费者.与此同时,金融机构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并不为一般投资者所熟知,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很大程度上受金融机构推荐影响,因此明确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保护弱势投资者权益成为投资者的共识.但我国引入适当性义务的时间较晚,在解决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本文选取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实践中我国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存在的一些问题,如该义务的适用范围存在分歧、判定该义务是否履行以及履行程度的标准不一致,以及违反该义务后金融机构所承担的赔偿标准不明晰等.文章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对实践中暴露的这些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以完善我国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相关规则,构架和谐健康的金融市场.
适当性义务;金融机构;法律责任;买着自负
D922.287(中国法律)
2021-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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