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意定监护合同若干问题研究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通过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确立了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但对于意定监护协议的主体范围、具体形式、生效节点等问题缺乏细化规定,势必会在实务操作中引发系列困惑.本文从意定监护合同在实践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入手,参考域外立法经验,提出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的完善路径.
老年人意定监护;合同;合同公证
D923.1(中国法律)
2021-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47-149
老年人意定监护;合同;合同公证
D923.1(中国法律)
2021-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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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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