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适用条件实践样态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8号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公司司法解散条件中"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进一步界定为经营管理型困难,《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五条中再次重申在处理股东重大分歧问题时的价值导向.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司司法解散的实践样态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经营困难"已被限缩解释为"公司僵局","股东压制"问题被忽视或直接解释为"其他严重困难",并针对此提出应当扩张解释现行《公司法》第182条,将"股东压制"直接纳入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
司法解散制度、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股东压制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21-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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