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判断标准之探析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商业机会的重要性愈加凸显,我国公司立法对公司之董事、高管"篡夺公司机会"行为已经有所规制.然而,现行立法仅涉及过于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存在公司机会概念界定不明、适用主体范围狭窄与例外情形认定过于严苛等问题.本文通过对英美重点判例进行梳理与评析,从而完善认定公司机会具体规定.结合域外公司机会经典判例与我国司法实践,建议将基于公司经营活动与基于公司职务之便作为篡夺公司机会认定条件,并进一步列举例外情形,同时引入披露规则.
公司机会、竞业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忠实义务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21-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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