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2013年《商标法》修订后,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正式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侵权成本增加,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长期存在的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其引入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另一方面,立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对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侵权行为人主观条件模糊、规制对象不够全面、数额计算标准缺乏合理性,立法应当统一并细化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增加其规制对象,并对数额计算标准进行修改.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
D913(法学各部门)
2020-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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