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问题研究
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独创性的标准,且创作物可以视为机器"算法思想"外化和具体化的结果,将其视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更加利于人工智能市场的发展.另外,从自然人人格的视角以及近代民事主体确立的前提中可以看出,将智能机器人视为法律主体尚缺乏依据."类人化"的人工智能发展阶段可以分为"婴儿期""少年期""成年期",权利归属分配的本质是根据生产力的提供者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对生产物的贡献比重进行分配,因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需要结合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进行分配.
人工智能、著作权、创作物、主体
D923.4(中国法律)
2019-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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