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968.2018.09.041
对水资源税计征模式的思考
2016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水资源将由过去旧的征费形式过渡到新的征税阶段.其中,《暂行办法》规定对水资源税实行从量税,有学者认为水资源税作为资源税改革的一部分应当顺应资源税改革的潮流实行从价税,但水资源税采取从价计征法存在技术难度大、征管困难、易导致不公平现象,甚至会影响低收入群体负担的弊端,在水资源改革试点背景下并不具备开征从价税的条件.而且由于水资源税的不可替代性、可再生性和需求量的稳定性等特点,不能将水资源与其他矿产资源"一刀切"地看待.通过对我国资源税改革实践的研究和国外水资源税费制度的考察发现,对水资源税或费实行从量计征简便易操作,是世界很多国家的现实选择.
水资源税、计征模式、从量计征
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2018-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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