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968.2018.01.055
我国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随着网络用户的不断增加,人们已从阅读传统纸质媒体过渡到电子阅读,著作权的领域也随之不断地扩展,导致网络侵权的案件不断上升,网络侵权案件备受关注.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一般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这是大家都比较认可的.而提供中介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本身不构成直接侵权的主体,但是如果其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者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对于间接侵权的网络服务商来说,严格责任更适用作为归责原则,有助于提高网络服务商的注意责任,减少网络侵权案的发生.而与一些发达国家关于"间接侵权"规则完善的规定比较,我国对网络服务商提供间接侵权责任较为分散,不足以解决现有的网络版权间接侵权问题,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间接侵权"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帮助侵权
D923(中国法律)
2018-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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