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968.2017.07.110
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也越来越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影响着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解决消费者纠纷主要是民事诉讼程序,消费者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在诉讼程序中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尽管我国对原告主体资格做出了新的规定,即除中国消费者协会外,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具有起诉主体资格.但我国对消费者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仍然需要立法者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以及不断通过司法实践进行完善.本文从“主体资格”角度出发,探讨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主体的种类以及范围,并对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完善提出建议.
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消费者协会
D925.1;D923.8(中国法律)
2018-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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