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968.2017.07.102
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探讨
商法是特别法,它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它不仅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而且体现商事制度的特点.但是商法与民法、经济法是有区别的,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本文从商法独立性的历程开始叙述,从商主体和商行为等方面去了解商法的独立特性以及它的从属性,从而刻画出商法自有的调整问题的办法,最终得出结果.虽然边界在商法和民法两者之间体现的不明确,但不得不承认商法的独立的特性.在民法和商法的互动之下,私法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
商主体、商行为、独立性、民商合一
D923.99(中国法律)
2018-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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