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968.2017.04.094
“知假买假”该惩罚谁?——以2016年各地法院的裁判为研究中心
2016年对于打假人士可谓是风波不断的一年,先是3月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性通知”)中明确规定,知假买假因有违背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后,6月份国务院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消法实施条例意见稿”)第2条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虽然重庆市高院颁发的意见性通知并没有法律上的普遍约束力,消法实施条例意见稿仅仅为意见稿,如今并未上升为行政法规,但是,对于打假人士来说,这些反对意见的呼声将会影响未来法律对知假买假能否获赔的判断.笔者通过搜集2016年全国各省发布的关于知假买假的案例,结合相关理论来探究知假买假不应该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理由.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欺诈
D923.8(中国法律)
2017-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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