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1968.2015.08.081

学说可作为我国国际私法渊源之证伪

引用
一学说与法律渊源之界定依韩德培先生所言:“学说只不过是学者们基于立法和实践对法律的概念、规则和制度所作的阐述或提出的观点、理论、主张等。”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基本是准确的,如若考虑到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学说需要有一定的权威性,即可限定学说的主体范围而表述为“权威法学家之说”,这也并无不可。但是,国内学者多有在国际私法渊源问题中将学说和法理混同,表述为“学说或法理能否成为国际私法渊源”,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法理,许多辞书给出的定义是“法律的原理”,从静态的角度看法理是法律的结构原理,从动态的角度看法理是法律的运行原理。但不管从哪种角度来看,法理和学说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学说只能说是法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欲在阐述法理,但是到底是否达到法理之境界尚不可知。学说并非只有阐述法理这一目的,法理也并非只有学说这一表现形式,故笔者论述仅限于“学说是否可作为我国国际私法渊源”。

学说、法理、国际私法、法渊源、法律的概念、运行原理、主体范围、学者、权威性、结构原理、法律渊源、源问题、韩德培、法学家、制度、体表、实践、立法、理论、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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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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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968

13-1230/F

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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