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968.2015.04.021
我国地方债发行机制及风险防范
一我国地方债发行机制的历史沿革建国后,出于政治治理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东北政府和安徽省政府发行过经济建设公债。在随后的几十年里,中国经历了“既无内债也无外债”的阶段。改革开放后,在分级管理的指导思想下,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为了增强自身的可支配财力,纷纷在各自的行政区划内进行各种形式的预算外资金的增收,一度使得预算外资金的规模超过了预算内资金的规模。直到1986年,国务院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的所有权归财政所有,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部门还拥有使用权。1994年颁布实施的《预算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1995年实行的《预算法》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可以说,从1995年开始,各级地方政府没有发行过地方政府债券,但各种形式的地方政府债务依然存在,各种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纷纷显现。直到2009年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中国政府才开始以地方政府债券的名义发行。从最早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到开展部分省区自行发债试点,再到今天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这是一个大的突破。整个推进过程用了5年时间,表明国家对于地方政府发债还是相当谨慎、力求稳妥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可以理解为是控制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风险,将隐性风险显性化,转为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来为地方政府融资。
地方债、发行机制、地方政府、政府债券、预算外资金、国务院、融资平台、预算法、财政、预算内资金、专户管理、中国、指导思想、政治治理、政府债务、政府融资、隐性风险、行政区划、推进过程、试点
F81;F83
保定市科技局课题“地方债发行机制及风险防范”编号14ZR021;保定市社科联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项目“京津冀经济圈产业与科技双对接的财政对策研究---基于河北省的分析”编号2014Q072
2015-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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