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1968.2014.07.061

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
一《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及适用<br>  在《刑法》第269条中:“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此规定可以看出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人必须先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我国刑法立法原意将“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理解为有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刑法》第263条对于这种转化情况也没有必要强调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也就是说典型抢劫罪没有强调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规定。此外,当较小数额的先行盗窃、诈骗、抢夺财物,且当场暴力的实施或威胁以暴力也会相对轻微,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13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规定,并依法认定非犯罪。考虑到第269条的犯罪的危害程度和其立法原意,同时以法益保护为原则,在适用《刑法》第269条定罪的时候,对先行行为的数额不应做出任何限制,无关数额的大小,盗窃、诈骗、抢夺三行为之一一旦实施,并且以窝藏、拒捕、毁证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或使用暴力的,同时又不属于《刑法》第13条中所规定的危害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就应该以《刑法》第269条定罪并处罚。

刑法、转化型抢劫罪、诈骗、以暴力相威胁、情节显著轻微、抢夺罪、盗窃、先行行为、危害不大、数额较大、使用暴力、立法原意、定罪、罪刑相适应、直接适用、依法认定、窝藏赃物、危害程度、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DF6;D91

2014-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84-84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河北企业

1008-1968

13-1230/F

2014,(7)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