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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968.2014.07.060

让刑事和解与“以钱买刑”划清界限

引用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及适用范围<br>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纳入了特别程序当中,并在第277至第279条做了具体规定。笔者综合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刑事和解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由调停人、其他组织或办案机关从中斡旋调解,双方得以平等、自愿地进行协商,加害人通过真诚悔罪、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根据和解情节对加害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和解、加害人、被害人、刑事诉讼法、主流观点、刑事处罚、特别程序、诉讼活动、诉讼过程、司法机关、适用范围、赔礼道歉、具体规定、经济赔偿、和解协议、组织、学界、修订、协商、斡旋

D92;D91

2014-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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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968

13-1230/F

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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