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968.2014.06.043
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税改革研究
一引言<br>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税种。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它引导社会投资向节能型能源产品生产转移,提高资源开采和利用效率,促使经济与资源协调发展,保证我国资源的有效供给,对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至关重要。但是,由于我国资源税开征时间较晚,税收体制尚不完善,资源税的征收没能起到遏制滥砍乱伐、过度开采、废气排放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行为的良好效果。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后的《条例》对资源税征收方式进行了改进,但是总的来看,仍存在征收范围较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等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可见现阶段对资源税进行改革具有重大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可持续发展、资源税、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补偿制度、体制改革、八届三中全会、资源节约型、友好型社会、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资源开采、制度建设、征收方式、征收范围、暂行条例、有效供给、协调发展、税收体制、实施细则
C93;X32
2014-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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