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968.2014.01.053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和建议
一污染环境罪的本质与特征<br> (一)污染环境罪的立法沿革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79年刑法阶段、1997年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阶段和2011年的污染环境罪阶段。<br> 第一,1979年刑法阶段。这一阶段,有关环境犯罪方面的立法主要根据1979年的《刑法》制定了若干附属刑法。虽然1979年《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这章中规定了盗伐林木罪、非法狩猎罪等罪名,但没有涉及到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内容。总体上说,这一时期刑法在惩治污染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几乎没有,主要是通过行政法予以规范。这种附属刑法的方式缺乏明确的法定刑,表明了当时人们对污染环境犯罪认识的肤浅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淡薄。
污染环境罪、附属刑法、环境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立法沿革、环境保护意识、非法狩猎罪、盗伐林木罪、本质与特征、社会主义、立法发展、经济秩序、环境方面、行政法、法定刑、罪名、规范、惩治
D92;D91
2014-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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