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968.2013.12.004
融资租赁中未实现融资收益初始确认与计量探析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规定:与融资租赁相关的初始费用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这一规定引起了学术界及实务界对融资租赁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质疑,因为会计分录中“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金额与按未实现融资收益计算公式计算出的金额不一致。随后财政部会计司在《会计准则讲解》中进行了修订:“在计算内含报酬率时已考虑了初始直接费用的因素,为了避免未实现融资收益高估,在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此次修订虽然解决了未实现融资收益计量上的矛盾,但依然引来了众多讨论。这些讨论主要集中在初始直接费用应该费用化还是资本化,从而导致未实现融资收益入账价值的不同。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用等。
融资租赁、收益计算、直接费用、入账价值、企业会计准则、内含报酬率、租赁合同、修订、谈判、收益计量、会计分录、公式计算、初始确认、初始费用、资本化、印花税、学术界、实务界、律师费、费用化
F23;F2
2013-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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