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968.2013.03.057
自然人破产制度体系的构建
一自然人破产的制度价值
"破产"一词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由意大利语"banca rotta"演变而来,意为"摊位被毁".随着时代的变迁,"破产"一词在现代社会更多指破产程序: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将债务人的财产概括执行,并按一定顺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特定法律程序.根据各国破产法所作用的对象的不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大体划分为一般破产主义和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认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都有破产资格,无经营主体与非经营主体之分,只要达到破产的条件都可以申请破产.商人破产主义则认为仅仅是具备商人身份的民事主体才具有破产能力.从世界范围上来看,自然人在经济活动中越来越活跃,自然人已经是市场经济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并且全球经济一体化也迫切需要我们国家的立法制度与国际接轨.探究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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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D92
2013-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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