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1968.2013.01.029

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动机及制约因素

引用
  信息披露是指股票发行者在一系列股票运作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全面、真实地向广大股东披露有关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负债比率等公司核心信息,以保障股权人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法定权益的一系列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的披露程序的不同,信息披露可分为自愿的信息披露和非自愿或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两种。所谓自愿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管理层为保护公司切身利益,维护公司形象,规避市场风险,主动公开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披露之外的相关信息。由于我国当前社会诚信氛围严重不足,经营者欺诈和投资者投机主义盛行,使得各方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隐瞒真实信息,由此使得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投资者的满意度较低,即便采取了强行性措施,实践效果仍然不尽如人意。在此大背景下,许多经营能力强、有长远眼光的大公司为凸显自身,提高本公司声誉和产品的市场占有度,选择主动进行自身信息披露,以获取公众信任,重塑信息披露在投资者决策中的重要参考价值地位。因此,在我国现实国情下,自愿的信息披露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投资者、法律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利益最大化、利益相关者、公司管理层、主动公开、质量不高、运作程序、现实国情、市场、实践效果、切身利益、经营状况、经营能力、价值地位、核心信息

F83;F27

2013-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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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968

13-1230/F

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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