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完善
@@ 第58届联合国大会于2003年10月31日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作为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公约>集各国反腐之经验和智慧,为国际社会全面治理腐败提供了完整、全面的法律蓝本.基于治理贿赂犯罪的需要,中国于<公约>通过的当年即正式签署了<公约>.2005年10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国正式加入了该<公约>,<公约>已于2005年12月14日对中国正式生效.<公约>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将使国际社会反腐败的国际法律合作出现多方面的突破性进展.在考查<公约>规定的基础上,反观中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不仅存在规制范围上的缺陷,而且基于法律文化传统的局限还造成了刑法规制能力的不足,难以体现当代惩治贿赂犯罪的基本立法精神,因而,无论是基于履行国际义务之责任,还是基于加大治理腐败犯罪力度之考虑,中国均有参照<公约>修改完善刑法贿赂犯罪规定之必要.本文在对现行<刑法>有关贿赂犯罪规定检讨的基础上,对立法在规制能力、规制范围上的诸多缺陷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尽快启动完善中国刑法贿赂犯罪规定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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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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