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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及同步登记法的账务处理

引用
@@ 我国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产品主要包括: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其出售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出售,二是出租. 在出售阶段,对于没有达到建造合同标准的开发项目,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确认收入实现:(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的计量.在具体实务中,经常发现有些房地产企业有人为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现象.如当取得预售许可证,与客户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款时,就作销售收入实现,这样做显然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因为这时开发新产品尚在建设中,企业还承担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且成本也不可计量.

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同步、登记法、企业会计制度、所有权、收入实现、商品、出售、预售许可证、开发新产品、预售合同、实施控制、企业开发、配套设施、开发项目、经济利益、建造合同、计量、风险

F23;F81

2011-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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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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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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