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负责人如何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
@@ 我国新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负责主体;<会计法>第五条又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法人代表、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食业的董事长.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的总经理等.那么,单位负责人如何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呢?下面就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单位负责人、会计法、会计行为、公司制、法定代表人、行政法规、行使职权、经营管理、总经理、会计资料、会计工作、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真实性、完整性、董事长、主体、事务、法律、厂长
F27;F2
2010-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