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5912.2014.03.019
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反垄断法规制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构成横向垄断协议.虽然我国在《反垄断法(草案)》中将其确定为垄断协议的一种,但《反垄断法》中却没有正式写入.我国并没有将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的先例.应当设立串通投标案件移送制度交由反垄断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同时确立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此类案件的执法权.串通投标规制的立案标准上,可以由发展与改革部门根据招投标的金额、关涉的公共利益因素等适当地作出规定.
串通投标、垄断协议、招投标、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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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41;TU7
2014-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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