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016.2021.02.009
《公司条例》颁行后的上海美术设计机构
文章思考的是民国初期《公司条例》对上海美术设计机构的规约与实践问题.生存压力迫使中国民族企业借鉴欧美公司的资本与经营管理方式的同时,政府也意识到实业与商业法规的重要性.《公司条例》首次从法律角度规定了公司的"法人"属性与地位,让法人具备了法律上的独立性.但由于《公司条例》中"法人"身份模糊,且所有权与经营权未能真正分离,导致法人地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很多公司(包括美术设计机构)未能脱离"家族"式的运营模式.在利润微薄的情况下,美术设计机构并不能完全遵循市场化的运作,而是需要给予法律上的"优先权",这是一种外部的法律行为关系.《公司条例》的颁行,为这种关系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机制,有效促进并指导了上海美术设计机构的运行.然而,机构不可能游离于公众监督之外,因此需要从法律层面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这对美术设计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条例、美术设计机构、法人、优先权、法律地位
J0-0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YB2018F06
2021-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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