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属性的思考
我国经济学理论创新取得的一系列重要成果中,农民承包地具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属性,是一次颇有新意的理论概括.以往对承包制或者认为是向私有制的倒退,或者认为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都不是全面、准确、科学的认识.承包制没有改变我国土地的公有制性质,而且在实践中被证明是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解决我国粮食安全中功不可没.但也不能用"两权分离"加以解释,它是马克思个人所有制理论在我国的成功实践,在维护公有制的同时,较好地实现了农民的个人所有权,因而极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现在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实际上进一步强调了农村集体经济中农民个人所有权的落实.它不仅对深化完善农村改革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城市公有制经济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两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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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1.1(中国农业经济)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FKSB047
2022-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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