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牙税制度的嬗变 ——以河北省为考察对象(1912—1937年)
1912—1937年,河北省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牙税的政策法规,先后采取了牙税盈余和牙帖税并征制度,牙税等级征收制度,牙税包商征收制度,牙税自征、代征与包征制度和牙行营业税征收制度,促进了牙税制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随着牙税制度的嬗变,牙税的性质不断变化、反复,课税的主体和客体亦随之改变、反复.民国时期牙税制度既有可圈可点之处,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反映了政府税收理念的理解和实践.
牙税、牙商、牙行、制度、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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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9(财政、国家财政)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国牙商制度变迁研究";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预研项目"民国时期牙商制度研究"
202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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