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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2101.2001.06.004

剩余索取权属于谁?

引用
文章对理论界剩余索取权归属问题上的争论,在对"企业家""中心签约人"等范畴严格界定的基础上,提出只有货币资本所有者即资本家才是剩余索取权的最终拥有者,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上的一系列假象进行了初步清理.

剩余索取权、中心签约人、资本所有者

22

F0(经济学)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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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1007-2101

13-1207/F

22

20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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