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26x.2020.02.012
新金融业态下"证券"权利转进及法律认定 ——以众筹证券权利为中心
新《证券法》虽表现出对"互联网+"股权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立法保护之谨慎,但新型金融业态下众筹各参与主体法律关系及其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传统证券财产权因不同持有模式而具有异质性,而新型证券模式正催生传统证券物化权利向"互联网+金融"证券财产权利转进.目前实践中众筹财产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在于未明确新型众筹证券财产权及其性质,因此须明确认定投资人、发行人、证券中介机构和存管人各主体法律关系,并得出金融创新体制下解决新型证券财产权纠纷的法律标准.
"互联网+众筹"、新型证券、主体法律关系、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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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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