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9X.2023.05.012
刑事司法中行政证据转化问题研究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了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资格,但此后相继公布的解释类规范性文件并未使得证据转化趋于明确,反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解决眼下实践问题的现实方式并非立法论研究,而是应当以解释论的视角回应争议.基于解释论的研究方法,可转化的证据收集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授权组织,可转化的证据种类应采最广义说,待转化行政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采用行政证据标准,公安机关收集的言辞证据不必重新收集,立案前后收集的证据并非证据转化条款规制的范围.
刑事证据、行政证据、证据转化、两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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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23-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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