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9X.2023.03.012
风险预防视角下人脸识别技术法律规制优化
将人脸识别技术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是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应有之义.国家任务应从后果控制转向风险预防.由于个人的风险认知困境,商业场景下的人脸信息采集知情同意原则形同虚设.公共安全场景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采集人脸信息的"免死金牌",亦反映出风险预设的片面性.要解决上述问题,应确立以"场景、风险导向"补充"目的必要性"的人脸信息使用的风险预防理念,并构建人脸识别技术风险规制框架.
人脸识别、风险预防原则、敏感个人信息、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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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23-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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