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9X.2020.06.013
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之标准研究述评
我国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经历了依职权有限审查阶段和依职权审查与依申请附带审查并行阶段两个阶段的规范沿革.我国学界对该制度的审查标准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但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达成的共识.2018年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标准的不合法要件归纳为超越权限、抵触上位法规定、无依据增加义务或者减损权利、违背法定程序和其他情形.这一规定回应了学界讨论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进一步发展了这一审查标准,并提出了新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审查标准、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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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2021-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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