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9X.2018.04.012
浅析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兼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1条
证明责任被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贯穿着诉讼程序的始终,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了以"规范说"为基础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异议之诉承担着实体性救济程序之功用,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执行纠纷,司法解释以特别条文的形式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明责任,这一方面考虑到"规范说"固有的缺陷不能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执行异议之诉本身的特殊性亦为此特别规范提供正当性基础.正确适用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还应明确其要件事实的内涵,且在适当的场合适用"避免通过举证证明责任进行判决"之对策.
执行程序、证明责任分配、执行异议之诉、要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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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201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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